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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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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26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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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4.对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可暂按需调整期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15.纳税人有关捐赠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6.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做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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