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由国务院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其中施工单位应担的责任归纳解读如下。
1、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5、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6、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7、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8、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9、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10、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1、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12、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3、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14、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15、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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