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向股东提供借款后怠于诉讼的风险防范及设立分公司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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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10-2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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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风险:《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于股东却没有规定,如果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则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应予准许。股东获得企业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而大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掌控了公司,也不起诉请借款股东偿还债务,导致公司借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受损。
企业向股东提供借款后怠于诉讼的风险防范及设立分公司的风险防范
【概要描述】风险:《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于股东却没有规定,如果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则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应予准许。股东获得企业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而大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掌控了公司,也不起诉请借款股东偿还债务,导致公司借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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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2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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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股东提供借款后怠于诉讼的风险防范:
风险:《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对于股东却没有规定,如果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上述职务,则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应予准许。股东获得企业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而大股东或实际控股股东掌控了公司,也不起诉请借款股东偿还债务,导致公司借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受损。
防范: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执行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提起书面请求的小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利益。
设立分公司的风险防范:
风险: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的概念,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对外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总公司的名义,所以因为分公司行为导致的一切法律风险和后果,均由总公司承担。
防范:为降低总公司风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预防:(1)总公司严格管控分公司合同印章,无论签署大小合同,均需提前向总公司备案;(2)总公司谨慎选聘分公司的管理人员;(3)总公司统一指派财务人员,使其能独立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免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损及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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