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的误区影响项目总承包价值发挥
发布时间:
2019-09-29 11:42
来源:
新华网
正是由于工程总承包市场不成熟,建设单位难以选择到有能力、守诚信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加之部分建设单位自身对工程承包模式缺乏理解,思维转变不到位,对工程总承包的理解存在较大的误区,对工程总承包价值发挥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放权不够,干预太多,影响工程总包商的履约积极性
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出于各种原因,难以真正做到“省心”“放心”,往往通过指定分包、设备甲供、节点考核等方式干预工程总承包商的工程建设工作。这些做法影响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积极性,更为严重是破坏了工程总承包建设工作的整体性,导致责任难以界定,埋下纠纷的种子。
2.对工程总承包项目“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认知不足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对于总承包商而言,承担的责任更广泛,面临的风险更多,理应获得更高的回报,建设单位“花钱买省心”,当然应当付出更多的代价。建设单位对此往往认知不足,在招标时,利用其自身强势地位,以“封顶价+按实结算”的计价方式,严格控制总承包单位的利润率,导致总承包单位面临的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激化矛盾,不利于项目的执行。
3.机械理解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固定总价
前文提到,工程总承包最为核心的价值之一在于工程造价的可控性,固定总价是工程总承包最为适宜的计价模式;但固定总价并非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固定总价是在一定的边界条件内的固定总价,而非绝对的固定。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工期延误、不可抗力等,仍应调整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往往对此理解过于绝对化,利用其强势的市场地位,在合同中约定“包死价”“包干价”“任何情况下不得增加合同价格”等明显不合理的内容,对于总承包单位合理的索赔,均拒绝认可。
4.无限扩展工程总承包范围
“总包总包,无所不包”,很多建设单位对于工程总承包范围的理解过于宽泛,希望将工程建设中的全部责任和风险转移给总承包单位。部分建设单位在合同签约时,把项目建设前期所需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全部工作交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实际上这些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应由建设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即便签约时做出承诺,执行中也很难完全把控,需要建设单位的配合,相关费用也难以测算,最终容易产生纠纷,不利于项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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